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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等五部門發布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 |
為提高我國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及自主創新能力,促進裝備制造業的發展,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裝備制造 業振興規劃和加快振興裝備制造業有關調整進口稅收政策的決定,制定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
此外,為繼續支持我國重大技術裝備制造業發展,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能源局制定了《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敦斦、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能源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4〕2號)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能源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及規定的通知》(財關稅〔2015〕51號)同時廢止。
與修訂前的管理辦法相比,新管理辦法主要進行了以下調整:取消了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免稅額度管理,有利于適應市場經濟規律要求,進一步發揮進口稅收政策效用;將政策管理牽頭部門調整為工業和信息化部,有利于發揮產業主管部門優勢,簡化政策管理流程;明確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方法中提到:國家鼓勵發展的國內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 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 由外商提供不作價進口設備的加工貿易企業; 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項目; 《海關總署關于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有關進口稅收 政策的通知》(署稅〔1999〕791 號)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和 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資金進行技術改造項目。
而對國內已能生產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能源局制定《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后公布執行。取得免稅資格的企業及核電項目業主可向主管 海關提出申請,選擇放棄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只免征進口 關稅。企業及核電項目業主主動放棄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后, 36 個月內不得再次申請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此外,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能源局核定企業及核電項目業主免稅資格,每年對新申請享受進口稅收政策的企業及核電項目業主進行認定,每三年對已享受進口稅收政策企業及核電項目業主進行復核。具體信息詳見財務部新聞。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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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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